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 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 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 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 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m2,二,拆迁房屋重建 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 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