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 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 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2 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 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 m2补交 三 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 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 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 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 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 m2,二,拆迁房屋重建,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 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