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 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 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 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 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 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 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m2,二.拆迁房屋重建,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 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