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 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 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 m2补交.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 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 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属下列减免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减免,一。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修建的住宅,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 不含中专,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和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m2 二。拆迁房屋重建 按原燃气.自来水的供应户占用的面积.含上述住户新增的部分.每平方米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三.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