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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线工程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上空。第二十四条、敷设城市管线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电力.热力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和南侧,电讯,燃气.给水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和北侧.地下管线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信管线 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 污水管 第二十五条.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二十六条.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各类管线同期敷设.过路管线应提前预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走廊和地下管线线路进行建设、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以及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按各类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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