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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线工程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的 应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上空,第二十四条 敷设城市管线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电力。热力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和南侧.电讯、燃气,给水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和北侧,地下管线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第二十五条.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二十六条。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各类管线同期敷设 过路管线应提前预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走廊和地下管线线路进行建设 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以及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按各类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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