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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线工程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上空、第二十四条。敷设城市管线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电力,热力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和南侧、电讯,燃气。给水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和北侧、地下管线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 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五条,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二十六条.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各类管线同期敷设.过路管线应提前预埋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走廊和地下管线线路进行建设,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以及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按各类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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