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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线工程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的 应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上空、第二十四条 敷设城市管线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电力.热力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和南侧、电讯。燃气。给水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和北侧。地下管线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 给水管,雨水管 污水管,第二十五条、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二十六条,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各类管线同期敷设 过路管线应提前预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走廊和地下管线线路进行建设,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以及管线与其他建 构、筑物的距离按各类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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