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工程应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凸现现代建筑风格、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第十六条。中心城区提倡建设高层及小高层建筑、控制多层建筑、严格限制低层建筑,第十七条、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生活性主干道两侧可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底层应为框架结构、店面应为通玻璃大开间方式,商业性店面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八条.居住区建筑外型应美观。注重屋顶。檐口等重点部位的造型,居住区建筑色彩应协调雅致、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一般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的形式分界。必须设实体围墙的 应后退红线3米 围墙与红线间作绿化,第二十条,干道两侧临街的阳台应统一封闭 玻璃外侧不准装防盗网。城市干道临街面建筑需悬挂空调的、应设计统一的空调托套、按设计图纸施工、临街底层空调应高出地面2米,所有沿街商业门店一般不得设置卷闸门、第二十一条。住户防盗门 室内暖气 煤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住宅楼不得设置垃圾道,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工程建设 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安全,有利于保存文物古迹环境氛围,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 未经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文物古迹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古迹的格局和风貌、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文物古迹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