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工程应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 还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凸现现代建筑风格。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第十六条。中心城区提倡建设高层及小高层建筑、控制多层建筑 严格限制低层建筑、第十七条.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生活性主干道两侧可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底层应为框架结构 店面应为通玻璃大开间方式,商业性店面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八条,居住区建筑外型应美观.注重屋顶,檐口等重点部位的造型,居住区建筑色彩应协调雅致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一般宜采用绿篱 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的形式分界,必须设实体围墙的 应后退红线3米.围墙与红线间作绿化.第二十条.干道两侧临街的阳台应统一封闭,玻璃外侧不准装防盗网、城市干道临街面建筑需悬挂空调的,应设计统一的空调托套,按设计图纸施工,临街底层空调应高出地面2米 所有沿街商业门店一般不得设置卷闸门.第二十一条,住户防盗门,室内暖气 煤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住宅楼不得设置垃圾道,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安全,有利于保存文物古迹环境氛围。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文物古迹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古迹的格局和风貌,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文物古迹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