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工程应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凸现现代建筑风格.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第十六条,中心城区提倡建设高层及小高层建筑,控制多层建筑。严格限制低层建筑、第十七条、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生活性主干道两侧可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底层应为框架结构,店面应为通玻璃大开间方式,商业性店面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八条,居住区建筑外型应美观.注重屋顶。檐口等重点部位的造型,居住区建筑色彩应协调雅致,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的形式分界 必须设实体围墙的。应后退红线3米,围墙与红线间作绿化.第二十条。干道两侧临街的阳台应统一封闭,玻璃外侧不准装防盗网.城市干道临街面建筑需悬挂空调的.应设计统一的空调托套、按设计图纸施工.临街底层空调应高出地面2米,所有沿街商业门店一般不得设置卷闸门。第二十一条 住户防盗门。室内暖气.煤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住宅楼不得设置垃圾道、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安全.有利于保存文物古迹环境氛围.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文物古迹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古迹的格局和风貌。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文物古迹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