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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 纸屑和烟头 包装纸.袋,盒,饮料罐 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二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或非法小广告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过1吨的,每吨处以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及时清除杂物 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 携带牲畜.宠物进入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的 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二.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三,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损坏的。过期的未及时修复,刷新或撤除、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第三十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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