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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 电力 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 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 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 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 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 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 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 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 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 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 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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