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 环卫、照明.桥涵,人防 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 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 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 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 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 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 沙、渣土 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 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 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 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 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 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 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 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