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 人防,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泥 沙 设施 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 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 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 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 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 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 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 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 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 保洁 背街小巷 居民楼院的喷涂 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六条 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 绿篱,花坛,池 草坪应严格管护 保持整洁美观、枯枝 坏死的树木 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