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 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泥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 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 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 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 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 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 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 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 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