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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 电力。邮政 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 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 构 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 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 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 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 七 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 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 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 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 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 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 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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