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 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泄漏 遗撒 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 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 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 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 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 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 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和建 构.筑物上出现喷涂 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 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 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 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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