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 构 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 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泥 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 运输建筑材料 渣土 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 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 七 沙。渣土 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 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 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 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 横幅等宣传品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 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 筑物上出现喷涂 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 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