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 桥涵 人防。电力 邮政 电讯 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 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不得泄漏 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 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 围,挡 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 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 三 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 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 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 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 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 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 池.草坪应严格管护 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