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 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 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 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 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 二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 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 电话亭的 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 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 绿篱 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 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