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 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 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 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 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 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 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 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 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 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 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 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 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 具体范围 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