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照明 桥涵 人防.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 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 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 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 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 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 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 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 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 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 张贴 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第十六条 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 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 保持整洁美观,枯枝 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