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排水 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电讯 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 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 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 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 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 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 摆摊设点 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 电话亭的 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 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 张贴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 具体范围 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 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坏死的树木 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 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