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会同建设 规划等部门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到统一设置,统一建设、布局合理 方便群众、整洁卫生 并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第十九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二十条、在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 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置明显标志。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方便市民生活需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第二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 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立交桥引道栏杆、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 居民区、背街小巷和社区公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四。火车站,客运站 公共汽车始末站 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 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六.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摊点、由业主负责.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和铁路使用单位负责,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九 街心花坛,街头游园等园林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十.城市道路隔离栏杆,隔离带、由公安部门负责。十一。城区河道.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十二 市区积雪清理,按照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的规定,由临街责任单位负责,十三,其他不明确的地段,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的地段垃圾 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市居民居住区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 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市区内产生的生产,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准 实行有偿清运.合理收费,有自运能力的单位、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 肉类加工厂 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 有害,放射性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 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将工业 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第二十九条,各种经营摊点的经营者 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第三十条,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烟头,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 盒 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严禁宠物和畜力车进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 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 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对犬类必须实施圈养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