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 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园林,建设,环保,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广电,邮政,电力.通讯,市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规定,支持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和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第六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