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地热资源的开采第十九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二十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二十一条地热资源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依法有偿取得,确实无条件进行招标和拍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必须向社会公布,以勘探为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应办理地热资源有偿开采手续、以地震等监测为目的的地热井 应到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开采.因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收交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影响系数.地热资源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为.0.01。0,02元,平方米,年 影响系数为0.2.第二十六条地热井报废或停止开采前.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并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全额转为治理费用。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保证金不足以治理的、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弥补、保证金用于治理后尚有剩余的.其余额应及时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第二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第二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地热资源开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地热资源采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第二十九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 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五.地热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