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合理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 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 热水型地热是指流温在25.含25 以上的地下热水.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六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地热资源的勘查 开发规划应界定地震监测保护范围,在地震监测台站保护范围内进行地热勘查.开采的,应出具市地震行政主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转让手续.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地热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