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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 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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