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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