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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