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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管和利用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二十一条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 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信息中心,以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为子系统。具有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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