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 及相关的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 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 馆.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 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 监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五条、公用事业 电力.广播电视。市政 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的定期培训 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