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收集和移交第七条、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八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四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五条,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