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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市发改委组织筛选 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 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二 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县,市 区.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已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建设手续.3。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结转续建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二.重点推进项目的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地方乃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2。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 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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