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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 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 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 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 用地指标由市优先安排.第十四条 根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银企对接会议。确保全市及市外商业银行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县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要优先考虑.人民银行聊城支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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