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计量设施购置 安装,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七条、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装置严格实行推荐目录制度、第二十八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认定备案。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应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第三十条,供热计量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产品型式鉴定证书 税务登记证,及。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购置,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维修费用按照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解决,对已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 由产权人和供热企业协商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热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热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量表读数计费。热量表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 本采暖期该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供热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