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第二十三条,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改造项目 并制定改造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申请用热时、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实施维护结构改造,既有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并实施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第二十五条,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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