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划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在规划区域从事的户外广告活动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划。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 独立基础广告,指户外广告的基础直接落地进行设置的户外广告。高立柱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和平行横粱进行支撑.在其顶部设置且整体高度在8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立杆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进行进行支撑、在其上部安装设置的轻型户外广告。立牌广告,指户外广告牌面直接落地或经过简单的基础处理在其上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建筑附设广告,指以建筑物为载体、在建筑墙面,建筑屋顶和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伸出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嵌入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或镶嵌入墙体且平行于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屋顶广告 指在建筑屋顶部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围墙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且平行于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附设广告 指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在其上面安装设置的户外广告。第三十四条。超出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 一律视同户外广告 纳入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除按本规划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 地方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