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第十三条,允许设置的规定.13.1、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13、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13,3,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13,4 建筑顶部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13 5,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 必须在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之内,13,6.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满足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的要求 13,7 凡涉及市民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广告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必须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禁止设置的规定、14、1、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1.交通信号灯、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4.交通执勤岗台,亭,5,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带,6,立交桥护栏.7,高架道路护栏.8。道路,桥梁 隧道等收费站。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14。2.不得利用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设置户外广告,1、公交站名牌.消防栓,邮筒,报亭,电话亭、电信交接箱 电力杆等设施、2 地下管线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3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 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4。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14.3,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1 禁止设置跨街广告。现状已建设的跨街广告及设施应在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 2,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道路.严禁在道路上设置户外广告 3.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4,禁止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5 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或高层建筑.的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为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6,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 7、禁止随意散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印刷品宣传广告,8 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9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10,户外的设置不得影响视觉走廊的通透,11 其它防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的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4.4、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1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15 1。允许设置的情形,1.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户外广告、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4.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上可设置的户外广告,15,2。设置规定.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除政府特批路段和时间段下外.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3 不得影响市民安全、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 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第十六条 公益性广告的设置.16 1,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16,2 城市公园、滨江、河 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内可以适量设置牌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公益性广告,16。3 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16 4.公益性广告一经批准。未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其户外广告的使用性质不能改变。16,5,现有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在设置期满后。其所有权收归政府所有,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17,1。在公共广告栏张贴招聘、启事 书讯等分类广告。须向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17,2.公共广告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设置.17、3,当道路线石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在10米以上时,方可在城市人行道上设置公共广告栏,设置方向要平行于道路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规定、18,1、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18,2、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18,3。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 兽药。食品 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19、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以户外广告业主取得的,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证.上所规定的设置时间为准,19 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量较大的电子显示牌,屏.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 应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对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 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9 3,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当天予以拆除。19 4,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规定.20.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 20.2.因建筑改造拆迁。城市规划用地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下,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服从拆除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置安全 质量及环境影响的要求.21,1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 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的检测和管理 21,2.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 户外广告的验收应符合基本建设验收程序 21,3.户外广告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 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21。4。户外广告的基础建设不得破坏和影响地下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基础外边缘距离地下管线,管沟、光缆的水平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21。5、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21.6,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21,7,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 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 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21.8。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 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 5米。21.9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21,10,建筑屋顶广告不得使用封闭式广告牌、必须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置等通透性强的材料、广告设置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21,11,独立基础广告必须安全牢固,基础和上部结构必须满足临时建筑物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广告设置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21。12,户外广告的材料应具有持久性 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21。13、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的原则、21。14.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 有强烈的视觉效果 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规定 2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取得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22.2。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22,3.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使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 起计算,22、4、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22。5,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22。6,户外广告设施须定期进行保养维护,22,7,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每年必须最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清理 除锈 修复,重新涂装,22.8、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22。9 电脑喷绘画面材料每6个月清理一次 喷绘画面必须每年更换一次,22,10。设置在公交站亭。的士招手停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