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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的回购第二十七条、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 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未达到回购条件的 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条、项目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并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 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审批部门同意,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回购总价.第三十二条,BT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应向市审计局报备,项目验收合格 并经市财政局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第三十三条、BT项目的回购协议签订 报备后、项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组织支付回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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