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应与使用第五条、凡在州域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和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混凝土一次性使用量在10立方米及以上或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道路交通条件限制,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一次性浇捣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总需要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四、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第七条,符合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图,应责令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均应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编制 施工单位应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编制施工方案和投标报价.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实行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州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指导价.建设工程因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第十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三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 畅通,并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