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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要按本规定严格把关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招投标.第十九条,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如擅自使用 视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标准对混凝土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竣工项目。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争议 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供.需双方根据检测报告 对各自应承担的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进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防漏措施,并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二十七条。装载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通行手续、装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采取记录后放行.待卸载后再按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由住建。经信等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对以地霸工 强买强卖建筑材料,妨碍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阻扰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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