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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范围内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商品混凝土是指经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吉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吉首城区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第四条.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城管。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水利、物价.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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