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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水计量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未安装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节水型器具的,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处以建设单位每套卫生洁具30至1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仍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单位,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不实施节水措施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比率的,由县级以上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标准罚款、第三十六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行政处罚费用转嫁给用户 违者将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私自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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