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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 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第八条.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城市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二。水平衡测试报告,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城市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一.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 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二.用水单位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考核.三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并通知用水单位.第十条,在水资源紧缺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可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十一条、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应当及时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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