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六条、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 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公路的卫生保洁.由城市交通部门负责 三 机关、团体 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五 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 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 公园、绿地.河道 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七,各种摊点,由摊点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八。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 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 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第三十二条,医院.疗养院 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 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