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二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 火车站.汽车站 集贸市场 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三十九条.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垃圾,粪便中转站,点,第四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按.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