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 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临街墙面,三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 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 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 改造或拆除。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第八条.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第九条、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 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 完好,第十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 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 修整.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 亭,已经设置的 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 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四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 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 重要区域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 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 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 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 橱窗等应保持美观 并定期维修或油饰,机关、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 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第二十条、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二 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 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三 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五,畜力车进入指定区域 必须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 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 乱放,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 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 8米,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 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 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七 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八,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