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重点项目的服务,保护措施及优惠政策第十条,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不得对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项目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单位接受行政部门不合理行为的次数进行统计 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企业权益。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领导人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由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 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协助企业从快办理规划、立项,开工.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消防等手续、对遗留问题,符合条件需要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齐 市发改委对重点项目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调度 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处理、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各级金融部门优先给予扶持 市发改委定期协调金融单位优先推荐项目 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议。各金融单位积极介入企业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论证。根据年度信贷计划 确定对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贷款额度、对上级银行批准项目,要按授权授信,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对需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作为全市对外招商的重点招商项目推荐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