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建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定期审计 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第二十七条、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 截留城建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第三十条.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选择地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