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再按规定批复 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 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城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 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第十九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 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