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预 概、算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 的原则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 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 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 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计划的意见,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 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第八条.城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第十条。未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 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 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