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养老机构(试行) DB4212/T 16-2020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7年
  • 襄阳市智慧农业示范基地评价规范 DB4206/T 1-2017
  • 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
  • 襄阳市电子证照库技术规范 DB4206/T 3-2017
  • 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022年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第五章。售价与租金第三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 租金标准 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租金标准可在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第四十一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企业等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