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 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 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 人社,金融,公安 监察、审计.物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租售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初审登记工作,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是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下列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一 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 退出情况的审核和检查,三、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市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 四。中心城区政府,企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五、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