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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绿线管制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二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二十三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凡临沂城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首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并加盖,绿色图章。未经审查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 责令限期整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时.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降低绿地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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