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临沂城绿化事业的发展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临沂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市政。房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 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