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 5倍的罚款.四。砍伐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