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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 三,四、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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