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 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 三。四.五,项规定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 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 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 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