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二 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 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