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 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 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