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 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 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