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三 四 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 并可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 3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