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第四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第五十条、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并在作出解释后十五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越权解释或者解释不适当的、由主任会议通知作出解释的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作出解释的机关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第五十二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 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书面答复 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