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十五条。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二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 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