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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法计划第四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 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第五条,主任会议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提前两个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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