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 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 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 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第二十七条,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 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 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 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第三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成片开发 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 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 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第三十二条,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