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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成片开发 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报市政府审批。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 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的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并推行招标投标制,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 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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