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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批后管理.及时组织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规划要求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或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二,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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