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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第十一条.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 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2 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3、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图,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根据城市规划和地下管网布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三.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管线工程设计图 2。管线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3,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一并提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提交以下资料、一、放,验线记录表,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四,测量记录.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 不得交付使用。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 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审批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上述资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无偿享用.第二十五条。因改造 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1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报废 拆除 管线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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