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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小区 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编制地下管线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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