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的设计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有形建筑市场内发布招标公告、第十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性质。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地质,水文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齐全。4,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及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程序包括,一。设计项目报建。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投标人资格审查.六。招标文件的发放,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答疑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接收投标文件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 定标,十二。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 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四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五 可供参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的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 供气、供照.环保 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九,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及中标办法.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十二,其它材料、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二十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