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书 原件、的、3,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 无出图专用章的。4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 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的成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当从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的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记分的方式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其评标程序如下.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设计方案评审.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进行分析.讨论。2.评标委员会采取评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方案,3 评标委员会对中标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中标人负责修改完善,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第三十七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九条。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 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在五日内未通知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