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 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 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下列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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