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 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