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 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下列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 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