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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 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 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 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 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 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 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 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 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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