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 应设立标志 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 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 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 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 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 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 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 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