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 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 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 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 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 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 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 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