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 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 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 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 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 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 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 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 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 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