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 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 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 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 预留出通往杆塔 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 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 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 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 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 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