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 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 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 打桩,钻探 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 车辆通行的道路.二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 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 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