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 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 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 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 开挖活动时 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 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 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