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 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 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 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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