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市区内的标志必须为平铺样式、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 在杆塔内 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 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 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工业发展,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 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