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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十八条、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补偿.特殊情况需要跨越建筑物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被跨越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九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时、电力企业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并于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 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3 5米、4 0米.220千伏。4、0米 4。5米,500千伏,7.0米,7 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三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 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第二十四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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